广州中院不予受理冀中星诉警方未履行信息公开

2013年10月25日18:02  中国新闻网
  冀中星资料图   冀中星资料图

  中新社广州10月25日电 (奚婉婷)广州中级法院25日向记者证实,该院日前收到“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告广东省公安厅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起诉状,经审核后,法院决定不予受理。

  2013年7月20日,自称遭广东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北京首都机场,引发了轰动一时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冀中星因此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于10月15日宣判,北京朝阳区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据北京媒体报道,冀中星认为该判刑过重,已决定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冀中星的代理律师刘晓原10月18日到广州中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广东省公安厅未履行信息公开。

  起诉状中称,2005年6月28日晚,冀中星驾摩托车载客,遭到治安队员的拦截殴打致残,他曾多次上访,在长达8年时间里未得到解决,今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律师刘晓原向广东省公安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广东警方公开冀中星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的结论,但广东省公安厅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作为答复。

  冀中星在起诉状中请广州中院判令撤销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答复,并令广东警方公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

  广州中院经审核认为,冀中星对广东省公安厅的申请要求是对政府刑事案件侦查进展的了解,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不受理冀中星诉广东警方信息公开一案。

  据了解,刘晓原于10月18日至21日到广东,除向广州中院递交起诉状外,还到东莞市公安局询问冀中星殴打致残案复查之事,并证实该案已于今年9月被东莞警方刑事立案。(完)

(原标题:冀中星诉广东警方未履行信息公开 广州中院不予受理)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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